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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05-3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31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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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保护生态、综合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众依法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法治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湿地、江河湖水系等的保护,改善城乡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 规 划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傣族、彝族传统文化元素为主,集休闲、养生、美食、体验为一体的县城规划建设工作,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具有傣族、彝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的设计图册,并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11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2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供排水、交通、电力、通信、燃气、消防、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合理规划建材、车辆销售修理服务、农产品交易、废旧物品交易、夜市、物流仓储等专业市场(场地)。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结合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程。 建 设
第15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第16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加层、加高、加宽、增设附属设施或者扩大原有占地面积、侵占公共用地。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对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17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应当突出民族文化特点,村庄应当保持特色民居的建筑风格。 景区景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威远江、小黑江、勐嘎河流域两岸的房屋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小青瓦,墙面色彩以传统民俗色彩为主,并用地方民族建筑特色构件和图案点缀。
第18条
县城建成区内鼓励建设开放式院落,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应当逐步拆除围墙,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19条
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违反已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外的村民迁入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应当优先安排。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区域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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