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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10 ·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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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1997-05-18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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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和进行选举,都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应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需要代表事先审阅的议案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准备。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2条
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进行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通过会议其他事项。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执行主席若干人,通过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议案处理办法;
(四)选举办法草案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可以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17条
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全体会议;
(二)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19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所列席的代表团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大会秘书处组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提案人可以到会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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