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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7-17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17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 和 保护,维护河湖 生态 , 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及其水域岸线(以下统称河湖)的管理 和 保护活动。
第3条
各级 人民政府 负责 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 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的 宣传教育 ,引导全社会树立爱水、惜水、护水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自觉遵守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工作,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
第5条
河长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 设置 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 姓名、职务、 职责、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 。 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6条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保护。
第7条
河 湖所在地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 对 河 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 河 湖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第8条
自治区实施统一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公布,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第9条
自治区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湖泊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并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开展河湖 生态 修复和保护, 退耕还林还草、 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 。
第11条
河湖管理保护 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 的原则。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河湖管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
第13条
自治区实施河长湖长制 。 建立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四级 河长湖长 组织 体系。 各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各级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同级河长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 利 、农业农村、财政等河长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湖长制各项工作。
第14条
自治区建立河长湖长制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查等制度, 统筹 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
第15条
自治区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名录制度。河湖管理保护名录是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河湖管理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后公布 实施。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严格管控 入河湖排污口 设置。 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17条
自治区 建立 河湖 生态 评估制度。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 河湖 生态 评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后实施。 河湖 生态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 河湖 生态修复 和保护 的依据。
第18条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组织公安、水利、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等主管部门 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河湖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制度,对河湖实行动态监管。 河湖跨 行政区域 的,应当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界线,确保河湖相邻水域的管理保护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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