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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9-07-25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6-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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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 《基础测绘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 地理 国情 监测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军民融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测绘工作经费,将基础测绘、 地理国情 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 地理国情 监测
第5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及 年度计划 , 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 基础测绘 的投入。
第6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中, 1:5000、 1∶10000基本比例尺图更新周期, 城 市 建成区及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周边区域,铁路、省道以上等级道路沿线等区域不超过一年,乡 ( 镇 ) 、 村 居民 集中居 住区 和 厂矿区 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区域不超过五年。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及时更新。
第7条
地理国情 监测包括基础性 地理国情 监测和专题性 地理国情 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 地理国情 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级常态化 地理国情 监测制度。
第8条
地理国情 监测成果实行统一审核与发布制度。
地理国情 监测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会同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查 ,经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有关单位开展与地理信息相关的调查、普查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应当充分利用 地理国情 监测成果。
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9条
涉及地图上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应当分别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和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绘制。涉及地图上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根据已勘定的界线进行绘制。
第10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址点、 界址线 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11条
建立与地理信息数据有关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12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测绘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购置卫星遥感资料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
应急测绘需要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即时组织,提供保障。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14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第15条
测绘资质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乙级以下测绘资质 , 也可以委托 有条件的 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本 行政区域内 乙级以下 测绘资质的审批。
第16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申请 变更 登记 。
第17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 业资格条件。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第20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 的测制和 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的设施建设;
(五)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 的测制和 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款、第三 款 所 称 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 , 包括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卫星大地测量控制网、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现代卫星大地测量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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