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3-2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3-27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保定市白洋淀上游,是指流入白洋淀的拒马河、白沟河、萍河、瀑河、漕河、府河、唐河、孝义河、潴龙河等河流流经的保定市区域。
第4条
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白洋淀上游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7条
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倡导和鼓励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第10条
对保护和改善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智能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13条
市、县级、乡(镇)、村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县级、乡(镇)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实施考核。
第14条
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由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1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体系,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以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控制项目审批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防控体系。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单位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生产和服务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做好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