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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07-25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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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3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6条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9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10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11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13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4条
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15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反恐怖主义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加强铁路沿线尤其口岸车站、重点部位场所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强化站车反恐怖主义安全检查,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18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19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铁路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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