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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地方法规2019-08-2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26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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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村容镇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建特色鲜明、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容镇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村容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民族特色与生态特色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村容镇貌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监督。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容镇貌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容镇貌工作。 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5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镇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村容镇貌的意识。 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做好维护村容镇貌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建设村容镇貌的权利,负有维护村容镇貌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及时作出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村容镇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容镇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
第8条
自治县村容镇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突出民族特色、生态特色和地域特色,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第9条
镇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总体规划; (三)体现本镇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注重保护古建筑、古村落; (四)符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吉田镇的镇貌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镇貌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貌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自治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11条
村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已有村庄规划; (三)体现本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景观; (四)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注重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六)从村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第12条
村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容规划编制工作。
第13条
村容镇貌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镇房屋的建筑风格; (二)公共设施的风貌特色; (三)村镇绿化的景观特色; (四)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的外在风貌。 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
第14条
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符合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容镇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村镇应当按照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第15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自然资源,体现本地民族建筑风格。新建、改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修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风格和特色。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村镇建筑设计的相关工作指引。
第16条
村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村容规划的,鼓励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依照村容规划进行改造。 对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应当加强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予以迁移。
第17条
村镇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观设计突出本地民族特色。
第18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报栏、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体现民族特色,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安全牢固、外型美观。
第19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镇的绿化、美化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场所的绿化、美化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绿化、美化建设。 鼓励村民在自家门前屋后栽花、种树,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 花草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修剪、清理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第20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规范标准等方式,推进城乡公厕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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