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7-25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3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9-07-25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程海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体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与程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程海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1.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0米。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Ⅲ类水标准执行,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第5条
程海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指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00米水平外延3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边界沿地表外延100米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程海保护区范围,并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
第6条
程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程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经费投入运行、生态补偿和生态补水机制。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9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海保护工作。
丽江市人民政府承担程海保护的主体责任,领导、督促程海保护工作。
第10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程海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11条
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程海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程海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程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 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13条
程海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永胜县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程海保护与利用规划相互衔接。
第14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弃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爆破、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烧砖瓦;
(六)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八)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九)其他污染水体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5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四)损毁、移动界桩;
(五)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16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程海水体倾倒污染物;
(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网箱、围栏(网)养殖等;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
(四)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
(五)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
(六)放牧;
(七)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九)在程海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17条
一级保护区内与程海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依法补偿,有计划拆除。
第18条
程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19条
沿湖生产、加工企业和服务行业所产生的废水应当进行水污染物处理,处理后水体水质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标准的,严禁排入程海水体。
程海保护区内的旅馆、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20条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