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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法规性决定2019-07-2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2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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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