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8-16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16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岩古镇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岩古镇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青岩古镇保护应当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4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由青岩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7条
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8条
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9条
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或者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且引导、教育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营活动和行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且督促其会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青岩古镇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11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与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12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象,按照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分类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
第13条
古镇管理机构编制保护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花溪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认为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受理情况。
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结合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14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设置保护对象标志牌,并根据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
保护对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标志牌的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除标志牌。
第15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青岩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编制导则,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导则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青岩古镇保护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修缮要点与设计施工规范;
(二)青岩古镇风貌和民居的历史特征、演变过程与现状;
(三)青岩古镇的聚落环境、街巷格局与空间、高度与视廊和环境设施等方面保护与控制的引导规则;
(四)青岩古镇民居的修缮、整治、建筑材料、尺度设计、使用功能提升等方面的引导规则和修缮、整治示例;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16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应当由保护责任人负责。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古镇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古镇管理机构可以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17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护责任人修缮。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古镇管理机构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18条
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维护修缮前应当告知古镇管理机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的要求提供指导。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维护修缮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修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公开,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19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岩古镇的保护。
第三章 用与管理
第20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
(三)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
(五)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
(六)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