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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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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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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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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 选举人民代表 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7至11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
第3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 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5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及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6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7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 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 、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 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 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8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 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1/5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有关事项的决 定。
第1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5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 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11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 副 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
第1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 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14条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 提名的候选人 只有一人,也可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 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 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 行选举。
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或者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 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未选出 的和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 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15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选举办法的规定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16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和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应能任满一届。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写出辞职报告,由主席团提 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 行离职。
第17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人民政府 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 方面工作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答复代 表;个别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19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5以 上代表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 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 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2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 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 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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