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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地方法规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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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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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第3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私人出资为主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所称非公有资本,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 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5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 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7条
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社会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维护其合 法权益,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
第8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以生产、经营。鼓励、支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9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从事其他业务。
第10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第11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
第12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私营企业 可以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第13条
私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14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法定资 质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15条
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
第16条
私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并购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17条
鼓励私营企业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鼓励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能源、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18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优惠。
第19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贫困户、残疾人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20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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