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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6-12-01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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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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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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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 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 自治区边境 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陆上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我 区 县(市)行政区域 。
边境管理区是指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 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沿国(边)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及边境地带、口岸、边境通道、跨境经贸合作区、边境特别控制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旅游景区(点) 等区域 。
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边)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 。
第4条
自治区 以 及边境所在 的州市(地)、县(市) 建立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 边境 管控机制 , 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有关边境管控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公安边防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防部队)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护边员 队伍建设和 管理,发挥 其 守 边护边的作用。
第6条
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烧荒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航测、航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边境地带不得违反规定鸣枪。
第7条
在边境管理工作中涉及边防部队边境防务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做好护边员补助、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等边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第9条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 边境管理区社会治安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通行检查等职责。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的界务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国土资源、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 有保卫国 ( 边 ) 界、保护国 ( 边 ) 界标志和边防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
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防管理工作。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 及边境所在 的州市(地)、县(市) 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 对边境管理 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
第12条
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示国 (边) 界的永久性标志的设立、维护或者重建,按照 我 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或者议定书 (以下统称协定) 执行。
第13条
出入境人员 以及 交通运输工具应当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 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
第14条
边防会谈会晤人员 和其他 公务人员 及其 交通工具临时出入国 (边) 界的,按照 我 国与邻国 签订 的 协定执行。
第15条
出入 跨境经贸合作区 的人员以及 交通运输工具 ,参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人员 ,应当持有 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规定 的证件, 并 在限定的时间、地域内活动。
第16条
对外 开放的口岸,可以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会同 口岸管理等 部门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 市 (地)人民政府 ( 行政公署 ) 批准后执行。
第17条
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
(一) 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 (边) 界标志 以 及 隔离、监控、警戒等 边防设施 ;
(二) 操控飞行器 、空飘物等 非法跨越国(边)界 ;
(三) 在 边境 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 国(边)界管理 ;
(四)在 跨境经贸合作区 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五)非法出入 跨境经贸合作区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实施 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 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 稳定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 我 国与邻国 签订 的协 定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 批准 ,不得 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
第19条
边境管理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 的 需要划定和调整 , 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 我国 与邻国签订的协 定 划定和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 边境管理区 、 跨境经贸合作区设立 相应 标志 。
边境特别控制区由州 市( 地 ) 人民政府 ( 行政公署 ) 根据边防管理 、反恐维稳 需要划定和调整,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在 特别控制 期间未 经公安边防部门 同意 , 任何人 不得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第20条
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凭其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外国人除出入境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
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入常住地边境管理区。
其他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应当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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