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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地方法规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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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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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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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邮件、汇款。
第4条
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 全区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和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邮政企业健康发展, 并 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 补贴机制; 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 快递企业 采用先进技术,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6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查询、投诉等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8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邮政通信网络建设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农牧区邮政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镇)、村农牧区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发展邮政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11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乡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用房,实行邮政企业按房屋单项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该邮政设施用房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改作他用。
第12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配置信筒(箱)。
村邮 站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村 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13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14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提供扶持和业务指导。
第15条
因实施 城乡建设规划需要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方便用邮、就近设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 重新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批准征收。
第16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7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与住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 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对已建住宅楼信报箱需要更新和补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18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及 住宅小区的 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进出提供便利 ,保障邮 件和快件的正常投递。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19条
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服务标准。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的设置、开取邮政信筒(箱)的次数等 服务标准 , 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可以适当调整。
第20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营业时间、业务种类、资费标准以及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等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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