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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9-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3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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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07-09-29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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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与星云湖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Ⅲ类为保护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第5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6条
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星云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星云湖保护。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9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星云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10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 (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16条
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与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17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流域水资源、水产资源、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18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对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19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地、还林,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治污工程。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20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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