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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9-07-24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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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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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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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管理工作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 和生态文明 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新宾满族自治 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自治县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 农 村生活垃圾的分类、 投放、 收集、清扫、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
第3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 治理 、 公众 监督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4条
自治县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机制。 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经费列入 本级 年度财政预算 。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偿 资金,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村保洁员待遇 和考核奖励 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由 村民代表会议 决定。
第5条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应当 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 二 )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 化利用专项 工作计划 ;
( 三 )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 四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 五 ) 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 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其他事项。
第6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 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 对 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县有 关部门 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 本乡镇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 督促、指导、考评村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 三 ) 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 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其他事项。
第8条
自治县、乡镇 人民政府 和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 利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开展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宣传工作, 增强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意 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 农村 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 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
第9条
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负责 庭院产权范围内 、承包地(水面) 、 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第10条
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养殖畜禽的,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扫、 堆肥处置。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考 核奖补办法。
第12条
自治县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评选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先进典型, 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 励 、监督、指导 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 化肥 包装物、农用地膜 、废食用菌袋 等废弃物。
第14条
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 进行现场执法。
第15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 、运输 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 本村 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方案 ;
(三)组建保洁 员队伍, 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 配备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处置、 清扫、收集、运输 的 设备和工具 ;
(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 治理 ,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
(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进行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 制止, 对拒不改正的在 村域范围内 通报批评;
(六) 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 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其他事项。
第16条
自治县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按照以下方式 分类处理 :
(一)可 沤肥 垃圾, 包括 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 可沤肥物 ,由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二)可燃烧垃圾, 包括 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卫生纸等 可燃烧物 ,由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作为 生活 燃料使用处理;
(三)可回收垃圾, 包括 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可回收物 ,由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四)建筑垃圾, 包括 废 弃 水泥、砖瓦、砂石、残土、 灰渣 、陶瓷品等 废弃物 ,由户收集,运至村委会指定地点 ;
(五)有害垃圾, 包括 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药品等 有害物 ,由村民、驻村单位 及 个人交村保洁员 放至 暂存房,交由主管部门 依法 处理 。
禁止 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 在 山边、路边、田边和河道内外等处 丢弃、倾倒、堆放、 简易 填埋 和露天焚烧 生活垃圾。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举报。
第18条
自治 县有关 行政主管 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的,由 自治县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
第19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 处以 1000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50元 的罚款。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 规定 的 ,由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专业种植户、个体餐饮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 单位处以 2000 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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