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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10-11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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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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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规范、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 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 族传统美德,强化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不 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三)不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绿地;
(五)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杂物;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活动;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晾晒物品;
(八)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 不 随地焚烧、抛洒冥币纸钱、 纸扎物 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 孕及携婴幼儿 的乘客让座;
(二)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 路按照 规定通行, 不 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 靠道路 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文明驾驶车辆,人行横道前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免费停车泊位长时间持续停放车辆,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 不 高声喧哗,依次排队等候;
(二)不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绿色窗口、通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秩序;
(三)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四)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八)开展商业宣传、集会、广场舞等活动时,使用的高音广播喇叭、音响等器材所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13条
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 绳 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 犬袋犬笼或者 怀抱;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4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文明服务行为,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第15条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美化人居环境、繁荣乡村文化、提升文明程度:
(一)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厕,治理污水,垃圾分类治理,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二)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邻里互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建立监督执行机制,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
(四)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培育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五)设置文明宣传专栏,组建城乡本土特色文化队伍,选树当代新乡贤。
第16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17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恐龙、井盐、彩灯、扎染、 龚 扇、剪纸等自然与文化资源宣传、保护工作。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鼓励、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加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表扬、奖励、优待。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相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和中等学校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和课程管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19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植绿护绿、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造血干细胞及器官等,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20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对见义勇为予以表扬、奖励和保障。
因见义勇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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