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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02
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滹沱河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滹沱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滹沱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位于忻州市境内的滹沱河河流源头、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 本条例适用于流域内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生态修复与保护、投融资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施山水林田湖草和河流源头综合治理,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的编制; (二)审查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各项经济和行政措施; (四)制定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五)制定滹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源头治理方案; (六)协调流域干流、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七)根据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河长负责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责任。
第8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10条
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滹沱河流域山西段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是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综合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规划,编制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12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与项目工程责任主体,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滹沱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能和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14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 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生态修复
第15条
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16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流域内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配外调水,充分利用矿坑水和再生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湖泊(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制定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滹沱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河道、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自然修复和保护。禁止在流域内建设妨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活动。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人口密集段实施生态型河道改造,现有干流、支流大堤外侧和滩涂低洼地带建设堤外湿地,低洼段设堤防。 本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河滩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整治规划,逐步将占用的河滩地恢复为蓄水湿地。
第20条
流域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加大植树造林种草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不得违法占用、征用、征收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和天然草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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