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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07-03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03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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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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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侯,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4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提倡少数民族公民穿戴民族服饰。
第5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6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7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与上级国家机关的联系,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县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设在双江镇。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当占多数,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有侗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3条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4条
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第15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督促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6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8条
自治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
第19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20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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