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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7-25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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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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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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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弘扬优良风尚,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5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6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不喧哗,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二)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敬长辈、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睦,争创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爱惜食物,不酗酒。 (四)文明婚丧祭扫。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婚事从简,减轻人情负担;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在规定地点或者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七)文明旅游。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与他人友善相处;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规范导游人员和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八)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过度医疗;患者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医患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文明上网。登录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十)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日常废旧物品,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助力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
第7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路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小广告等宣传品; (五)在公共绿地随意采花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损坏公共设施; (六)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 (八)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九)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携犬出行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他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及时清除犬粪;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7:00前,12:00至14:00,19:00后)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十四)占道办理丧事妨碍通行,播放哀乐或者其他活动的音量超过环保标准、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十五)在工作和生活区域、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 (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遵守乘车规则,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赤膊、霸座、踩踏座椅、喧哗、吵闹、谩骂、打架; (十七)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加塞、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违反规定停车、使用远光灯、鸣喇叭,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十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二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发售物品或者乞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优先通行; (二十二)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以外区域,妨碍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十三)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故意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索要财物; (二十四)出租车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利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保持空车指示灯打开状态、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溢价收费; (二十五)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或者闹市区喊站揽客; (二十六)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诈骗及攻击、谩骂他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8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督导、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9条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10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营造尊师重教、崇志尚学的浓厚氛围,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11条
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服务与管理,营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围。
第12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损毁园林绿地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处罚。
第13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公共秩序维护,加强智慧交通建设,推动文明出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第14条
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音频等方式,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1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及时制止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16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搞好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注重医患沟通,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医环境。
第17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价格)、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高效处理各类纠纷,严肃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18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19条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服务承诺书,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2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为公约或者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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