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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1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16
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6条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8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9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惜草坪花木。保持村庄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公共资源,绿色出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衣着得体,自觉依次排队; (四)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五)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文明祭祀; (七)重视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八)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积极参与"马鞍山邻里节"等各类邻里互助活动。
第1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12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第13条
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14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
第15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并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服务。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告。
第17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第18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滞留; (三)手持使用通讯工具;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第19条
禁止在车行道内拦乘机动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 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得嬉闹、滞留,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第20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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