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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29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29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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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审批、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3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4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省简政放权的要求,创新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程序,精简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级政府投资领域,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农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7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充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推进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培育、储备和建设。
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后,向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申请列入上一级项目储备库。
申请列入市本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应当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申请列入区(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外,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或者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
第9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对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调整、更新项目储备库。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经论证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整。
第10条
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报程序进行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第11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政府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依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规划与用地用海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13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建设条件成熟,当年度能够正式开工的。
第14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应当与年度预算编制相衔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预算编报程序进行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第15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或者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市本级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16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由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仅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17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议、机构评估、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限。
第1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
第19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概算报批文件中载明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属于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的;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概算报批文件中载明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20条
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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