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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地方法规2018-04-0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09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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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 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确定 , 由博罗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广东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依照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定执行 。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罗浮山风景名胜 区 的保护管理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 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 博罗县长宁 镇 、福田 镇 、湖镇 镇 、横河镇人民政府 ,应当 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 风景名胜区的 保护 管理 工作。
第4条
罗 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 负责 风景名胜区 的保护、利用 和统一 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 、 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 规划 ;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 四 )建设、维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 服务 条件;
( 五 ) 管理或者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 的 开发建设、 环境保护、林业林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文物和水资源保护 、 安全 生产 、 交通、旅游 、民族宗教事务 、 食品药品安全等 工作;
(六) 向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提交风景名胜区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等情况 的年度报告;
(七)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和市 人民政府 、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宗教、环保、水务、市场 监管 、交通、公安、消防、民政、财政、文化等 主管 部门 依照 职责 分工 , 负责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的 有关 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第6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配合 政府 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做好 风景名胜区 的保护管理工作 。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 组织制定保护 风景名胜区 的村规民约 和居民公约 , 鼓励村民、居民积极 参与 风景名胜区 的保护。
第二章 规划
第7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实际,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其修改方案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8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彰显罗浮山 作为岭南名山、道教圣地、天然氧吧和养生胜地的特性,突出奇峰、古观、瀑布、飞云、洞天特色,体现罗浮山集风景审美价值、历史文化价值、保健养生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于一山的内涵。
第9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景区、重要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居民点以及其他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点建设的详细规划应当突出风景环境特点,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根据居民人口、旅游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确定居民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第10条
经批准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的镇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1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博罗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确定 的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范围 、 分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 界桩 ,明确具体界区。
罗浮山 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 警示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的界碑、界桩 和警示标识 。
保护
第13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 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 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一) 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飞龙泉、 水帘洞、黄龙瀑布 、 双石楼 等自然景观;
(二)冲虚古观、九天观、酥醪观、摩崖石刻、稚川丹灶、洗药池等文物古迹;
(三)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
(四)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
( 五 ) 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 野生动物;
( 六 )金毛狗、桫椤、水蕨、苏铁、水松、罗浮路蕨、罗浮瓶蕨、罗浮山麟盖蕨等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罗浮山特有植物;
(七)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金钥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 和市 人民政府 、博罗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罗浮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同时纳入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
第14条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个人提出有关建设活动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图纸及相关文件。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15条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内依法 进行建设活动 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同时 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 方案应当报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 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16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自来水供水管网、供电管网、广播通信等弱电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利用和管理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罗浮山红色文化的挖掘,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青少年研学基地,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 保护 和利用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19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资源,开展 科普宣传和 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 、 文化娱乐活动, 培育特色旅游项目, 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20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实际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和商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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