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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地方法规2018-04-20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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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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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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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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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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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 的 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 临时 泊位。 公共 汽车和电车、 道路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 停 车 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 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第3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 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编制、调整 、公布、 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 临时 泊位设置规划; (二) 组织 相关单位建设 城市交通枢纽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 三 ) 负责 市人民政府 全额 投资的 独立建设的 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 七 ) 指导和 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 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 ( 八 )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 九 ) 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 临时 泊位设置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 业和 信 息化 、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 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 、停车资源调查 和宣传教育 等 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 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管理 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对 城市道路临时泊 位制定 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管理 的停车场收费 标准 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作为 调整 收费标准的依据 。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制定 住宅停车场 议价规则 , 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8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 等 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 各类 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并 实时 更新数据,相关单位 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9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 收集到的 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 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 本行政区域 内设置 智能停车 引 导系统,发布停车 引 导信息,并负责停车 引导 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第10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经营者 、机动车停放者 的信用记录, 并将信用记录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 交通、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 业和 信 息化 、财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通过 本部门业务 信息系统, 采集、录入、 更新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11条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机 制 , 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 停车场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 应当 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纳入城乡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 两年内向社会公布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13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 遵循 以 建设工程配建 停车场为主, 独立建设 停车场为辅, 临时停车场和城市 道路 临时 泊位 为 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14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 政府投资的 停车场 的 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城市交通枢纽 配建 的公共停车场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相关单位建设 , 其他政府投资的 独立建设的 公共停车场 和临时停车场 由市建设 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 相关单位建设 。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 、 资金来源 和停车泊位数量 等内容。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15条
公共停车场 的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使用权 可以 通过 划拨 方式 供 应 ; (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 应当 通过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供应 ; (三)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 可以 通过 协议方式 供应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供应 方式。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 可以 给予适当的资金 支持 ;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 地下停车库的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17条
建 设单位 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的要求 ,配建停车场 。 建 设工程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 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并符合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 的 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 要求; 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 ,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 , 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 配建的 住宅 停 车位 的 具体位置 。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 明确标示 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 。
第18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 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通、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在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 制定鼓励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的具体办法, 并 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第20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管理政府 全额投资的独立 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和临时停车场 ,并应当提供电子收费方式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停车场的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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