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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04-1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18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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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龙潭古寨的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及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龙潭古寨保护范围,是指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龙潭历史文化名村、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及两岸等区域。
第4条
龙潭古寨保护内容主要有: (一)古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 古寨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公共文化建筑、自然遗迹、河流、古大珍稀树木和其他历史遗址; (三)古寨的 民间文学、民间音乐 、传统习俗和承载民俗活动的文化空间; (四)古寨的民间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技艺; (五)古寨的传统体育活动及技艺; (六)古寨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5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 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龙潭古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自治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潭古寨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龙潭古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大坪街道办事处、丹砂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龙潭古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8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龙潭古寨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潭古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龙潭古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龙潭古寨实行分区保护, 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东抵中寨毛岗堡山顶,南至荷花池石拱桥和后寨寨门,西以汉墓园和申佑文化广场为界,北至前寨消防通道路口,该区主要包括前寨、中寨、后寨、茶地四个自然村寨;第二部分包括九天母石、 祭祀台、百合宫、归源殿、濮衣氏广场、九天广场区域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以龙潭至甘禾通村道路为界;南至南大门、原官学道路及瓮溪吊桥;西至 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 西岸山脊,北以核心保护范围外约 150 米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公告,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10条
龙潭古寨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龙潭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务川洪渡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的建 ( 构 ) 筑物,建筑形式应当与传统民居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材质,并与周围的山体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11条
在核心 保护范围内新建、扩 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实行分类保护。
第13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需要进行修缮的, 应当经自治县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批准 。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古建筑、历史建筑 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自治县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 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龙潭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务川洪渡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合理设置旅游设施、网点,规范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在保护范围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影视拍摄活动,举办者或者制作单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
第16条
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业、餐饮业、旅馆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17条
保护范围内的标识、标志、路灯、果皮箱、指示牌、公厕等公共设施,以及店铺的招牌、照明灯具等,其形式、风格应当与龙潭古寨的历史风貌相统一,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设置标准。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挂牌保护,并设文字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大树、名木。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在保护范围内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展演活动、传统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创作活动,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民间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交流和宣传。
第20条
提倡和鼓励居住在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在民族 民间 传统节日及重要活动 中穿戴民族 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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