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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5-03 ·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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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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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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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9条
立法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广泛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通过网站、报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12条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法规草案初稿应当包括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立法依据等。 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制度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意见,进行调研、评估、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14条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与上位法抵触的; (二)拟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通过道德、行政等手段调整,不需要或不宜通过地方性法规调整的; (三)存在部门职权尚未理顺,拟设定的制度、规范难以解决交叉执法问题的; (四)送审要件不全的; (五)相关问题已经有上位法且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或者上位法正在制定、修改,即将公布实施的。
第15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的六个月内通过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通过下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应当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7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8条
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
第19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提出法规案。不能按时提出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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