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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3-3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3-30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依托于东、西山(以下简称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本市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植被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 东西山及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划定。
第3条
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资源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根据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与保护。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业废物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离任审计制度。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联合、交叉等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18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9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 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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