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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6-13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13
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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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HYPERLINK "http://gw.yjbys.com/guiding/" \t "_blank"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4条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强制分类制度,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做好相关用地的规划预留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指导;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利用规范和标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终端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财政政策,并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的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9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分类、收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10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和投放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促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11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有关环卫作业标准等要求,提供有效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积极倡导垃圾不落地等绿色健康生活理念。 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公益宣传,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活动,促进公众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减量、分类与投放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活动。
第14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15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并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和回收。
第16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第17条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18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安装易腐垃圾处置设施等方式,集中收集处理日常产生的废弃果蔬菜皮等垃圾。
第19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并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鼓励餐饮经营等餐饮垃圾产生单位通过安装餐饮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等方式处理餐饮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餐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识别、投放的原则,结合城乡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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