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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地方法规2018-07-26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7-2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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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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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 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使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 事业的 工作。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密切联系残疾人,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以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和高危人群 为重点,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预防工作 ,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师资配备 , 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 。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康复专业或者开设特殊教育、康复课程,培养残疾人教育、康复师资。
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教育、康复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 一 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 职务评聘 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 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 和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学人员 的工资、福利、职称 职务评聘 等与 普通特殊教育学校 的教师 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业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
第10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调整 并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范围。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 体系 ,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等方面的 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 劳动报酬、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应当 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和仲裁费。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12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 应当 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 专门面向 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或者资助 专门面向 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第16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 健康 部门共同 确 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 。 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 根据国 家 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受理办理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评定结论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 》 ,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和办证原始档案管理工作。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分别与本 级 卫生健康部门 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 的机构认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 争议 受理 。
第17条
残疾人的 赡养人、抚养人、 扶养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 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 和 监护职责。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 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出行帮助等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 当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十 五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数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按照 不低于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第20条
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康复工作需求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各地可以依托各类现有专业机构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和工伤康复体系,大力开发各项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托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及时、有效的社区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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