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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8-10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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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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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佤族神话史诗《司岗里》、人物传说《江三木罗的来历》、传统音乐《阿佤人民唱新歌》;
(三)传统舞蹈、曲艺、诗歌、美术、体育、历法;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傣族造纸技术,佤族陶瓷、织锦等传统手工技艺;
(六)木鼓节、新米节、泼水节、山烟街、赕佛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习俗;
(七)木鼓、单弦胡(独弦琴)、得、芦笙、象脚鼓等器乐;
(八)反映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
(九)佤族酒曲、佤族水酒、佤族稀饭、橄榄生、牛撒撇等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饮食文化;
(十)三佛祖佛房遗址、南归佛寺、大寨傣文碑和石缸等古遗址、古建筑、石刻、雕塑;
(十一)阿佤人民唱新歌纪念碑、烈士陵园、拉勐纪念碑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十二)里坎瀑布、勐梭龙潭、佤山天池、龙摩爷、木依吉神谷等自然、人文景观;
(十三)博航寨、永老寨、永俄寨、班母佤族寨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村寨、部落;
(十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4条
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7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收集、整理、登记、研究、出版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三)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开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第9条
自治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10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并建立由相关保护工作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1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取得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12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13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14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群众性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15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第16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17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传承人评审标准重新认定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
第18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佤族神话史诗《司岗里》的传承保护,挖掘、抢救、整理相关资料,健全完善档案和数据库,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说、唱等各种形式的传承人。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佛祖佛房遗址、大寨傣文碑、龙摩爷、阿佤人民唱新歌纪念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志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破坏列入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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