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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8-08-15 · 共 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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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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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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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整洁优美、高品质的城市环境和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 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 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空间、河道、地下管廊、城市公益设施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4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5条
城市管理由市 、县(区)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 乡( 镇 ) 人民政府为基础,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以及 城市管理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村(居)民进行城市管理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9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10条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已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12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第13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14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网络等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各自管网线等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15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 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项规划的修改须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17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环卫、绿化、停车场所、市场、电子监控、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市民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设置环卫人员休息场点和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设施。
公共厕所、停车场所、市场、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
第18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由市政设施运营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19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门窗设置位置,破窗开门,改变通行条件;
(二)在走廊、过道、阴阳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
(三)下挖、开挖、钻探建(构)筑物内外的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改变主要街道或中心城区街道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
(六)工程竣工后加建、改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20条
建(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市容的,由产权部门负责及时清洗、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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