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8-2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8-20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亚鲁王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鲁王有关的苗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音乐、绘画、舞蹈、体育、游艺等传统艺术形式; (三)历法、苗医苗药、金属冶炼等技艺; (四)丧葬、祭祀、节庆、婚庆、礼仪等传统民俗文化; (五)乐器、兵器、器皿、服饰等实物及其传统制作技艺; (六)古墓、古旧建(构)筑物等场所; (七)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 (八)其他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优秀苗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实物和场所。 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4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真实性和整体性。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划,将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保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单位和个人意愿,专门用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民族宗教、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传承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传承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8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市级、县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省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推荐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9条
申请和推荐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真实、准确的材料: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材料。
第10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二)开展传艺、讲学、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权利。
第11条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四)参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 (五)其他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相关的义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授徒传艺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并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 (二)为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场所,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认定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认定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实物、场所的保护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乐器、兵器、器皿等实物,应当进行普查、调查认定,对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妥善管护。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破坏或者损毁体现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乐器、兵器、器皿等实物。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认定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与亚鲁王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有关的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禁止破坏或者损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维护经费。
第18条
需要建设发展成旅游景区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禁止改变其原有风貌和文化内涵。 第四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19条
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具有重要价值,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县(自治县、区)、乡镇和村寨,可以设立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20条
设立市级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县级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编制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规划应当征求当地公众意见,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识标牌。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