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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6-2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20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规范涠洲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其海岸线向外6公里的海域范围,该范围以下简称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行使。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涠洲岛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
第7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9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涠洲岛的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10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11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 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和对海水的淡化、利用。
第13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道路保洁、车辆和公厕清洗、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14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排入海。
第15条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
第16条
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
第17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堆放网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和废旧电池; (二)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林地及田间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 (三)向水库、沟渠、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沙滩摆卖、兜售、悬挂、堆放物品; (五)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晾晒鱼类、虾类、贝类等海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涠洲岛地质地貌,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买卖海砂、火山石、标本化石等; (二)买卖、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 (三)运输、邮寄、携带火山石、标本化石、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等离岛; (四)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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