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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4-1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16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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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世界遗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观资源,确保世界遗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包括分布在宁明县、龙州县、江州区、扶绥县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个岩画点以及与其共同构成文化景观的山体、河流、台地等环境要素。其区域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3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的文化、文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发展、规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
第6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
(三)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开展日常监测、巡查等工作;
(四)监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大型娱乐、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
(六)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7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8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是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9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发展等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的,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恢复和培育森林植被,并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设立保护标识和永久性界桩等设施。
第13条
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其他损害岩画或者岩画所依附崖壁的行为。
第14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山体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探险等活动;
(三)在遗产区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
(四)其他危害山体、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15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河段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砂、滞留采砂机具等破坏河道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二)网箱养殖;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违规在河堤、河滩经营餐饮或者烧烤;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或者景观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四)规模化养殖畜禽;
(五)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在遗产区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
(七)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17条
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文物保护、小型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18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新建的建设项目和民居建筑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扩大规模;在遗产区内改建民居,或者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居的,其建筑物风格、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民居建筑不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9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景观环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20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沿线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收集、处置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河道内运输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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