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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18-09-21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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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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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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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泰安市城市 规划区 、县城规划区 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 规划区 、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 (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等 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5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 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 建管并重 、 城郊融合 的原则 ,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功能协调发展 。
第6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7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8条
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 扬 和奖励。
对城市绿化和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本级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10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11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本 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单位设立标识牌,明确绿线范围和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12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 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 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 和地方特色 。
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13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移植天然大树、古树进城。
引进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城市绿地建设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论证。
第14条
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于3米的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按以下比例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 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覆土厚度0.5米以上1米以下的,按50%计算;
(三)覆土厚度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计算;
(四)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
(五)覆土厚度0.2米以下的,不计算 绿地面积。
第15条
新建公园绿地 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 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 应当 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 并可 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 损失费 一至三倍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 损失费 三至五倍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 损失费 三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绿化 服务 设施的,处 损失费 一至三倍罚款 ;
(五) 在绿地内种植蔬菜 及其他农作物的, 在 公园、游园内水域中 游泳、滑冰、垂钓、捕鱼、洗涮衣物 的, 处 五十 元以上 五百 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18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公园、游园等绿地。
第19条
鼓励 有效拓展绿化空间, 推广 开展墙体、屋顶、阳台、桥体、灯杆等立体空间绿化 ,并合理配置乔灌木 。
具备条件的, 应当 建设 室外 林荫式停车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 现绿地共享。
第20条
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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