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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8-09-21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9-21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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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3条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8条
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学生应当 强化自立自强、 热爱劳动、 健康生活、 珍爱 生命的意识 , 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10条
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适当开展室内体育活动。
第11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 课程标准 要求的 教学任务 ,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质状况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指导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配备 必要的 体育 器材 ,为促进 其康复创造条件。
第12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与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有关的课外活动。
第13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速度 、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 的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并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完整、 有效 。 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测试。
第14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 将 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育科目考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15条
学校应当注重增强 学生体能, 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鼓励和引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
第17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家长或者学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18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 培养学生 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引导、支持 其参加体育活动 。 鼓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陪伴未成年学生 共同 进行 体育锻炼。
第19条
体育总会和其他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面向 学生 宣传体育运动知识,组织开展适合 学生参加的 体育活动,提供体育 运动 科学指导。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20条
学校应当 将 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 其他学校 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 禁 毒拒烟等健康教育。 中小学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健康教育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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