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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23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23
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管理太平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平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太平湖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 太平湖风景区及其核心景区、外围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3条
太平湖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太平湖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湿地、湖岸线、岩石、土壤、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历史文化村落、文物古迹、石雕石刻、水下历史遗迹等人文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
第5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黄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兼任,管委会负责太平湖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太平湖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太平湖风景区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太平湖风景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做好保护太平湖风景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与太平湖风景区保护利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在太平湖风景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风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涉及太平湖风景区的专项规划、太平湖风景区外围保护区乡镇、村规划时,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做到与太平湖风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7条
黄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太平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第8条
禁止违反规划,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9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程等,应当经管委会按照规划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0条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和生态环境,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恢复环境原貌或者进行生态修复。
第11条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12条
设立太平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社会资助、项目开发、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太平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风景区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违反规定诱鱼;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非法采集受保护野生植物; (九)在风景区水域新建、扩建围网、围栏养殖; (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渔业捕捞; (十一)未经批准在野外用火; (十二)其它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的。
第14条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户外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活动; (三)临时占用、围圈、遮掩水体,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四)引进、投放外来生物物种;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
第15条
因风景区开发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 因科学考察、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挖取。
第16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景点开发、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项目,由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统一规划实施,并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超出规定的地点、线路、范围或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 管委会根据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经黄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17条
太平湖风景区内的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应当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划和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
第18条
太平湖水域渔业实行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养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制定年度增殖放流计划,报黄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19条
在太平湖自然水域进行垂钓的,应当遵守管委会对垂钓的时间、区域、鱼种、方式等作出的规定。 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20条
太平湖水域从事渔业、航运、旅游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经管委会审核,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 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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