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地方法规2018-04-25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25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本州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符合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5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6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立足州情,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学论证评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每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并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7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州人大代表、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
第8条
对常务委员会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共同研究协商协调,统一论证筛选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未能按期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调整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0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1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2条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印发给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14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5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6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条例案或者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9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20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