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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5-20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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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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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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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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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常委会活动,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单月下旬举行;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当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任会议应当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报告和相关资料,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8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者一位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10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的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日程安排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13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
第14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5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16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主任会议。逾期不报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辞职请求,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17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8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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