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地方法规2018-11-2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3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4条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 自治区本级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自治区本级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 自治区本级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承担 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第5条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召开 预算 审查 相关 会议时,可以选取 本 级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审议。 政府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 查 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6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 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 情况分析简报 ,按季度报送上级转移支付、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第7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 对 本级 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8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实现预算联网,逐步实现与政府税务、社保、国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网 ,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应当利用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等基本功能,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服务 ,逐步实现 对预算收支执行进度、转移支付下达、部门预算执行、重点专项执行进度及绩效等情况的实时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9条
经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 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
(一)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10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 提请 本级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11条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 自治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 方案 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 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二) 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三) 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 目标等情况;
(四) 债务的还款来源;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第12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 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 三十 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 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进行初步 审查 ,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召开预算 调整 初步方案审查 相关 会议时, 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 查 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13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对 本级 预算调整 初步 方案提出 初步 审查意见 或者研究意见 ,交 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 初步 审查意见 或研究意见 后 十 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 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 反馈。
第14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 本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 查 意见,并对审 查 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应当向 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关于 预算 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15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调整的依据;
(二) 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 收支结构调整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 收支平衡情况;
(五) 其他 有关情况 。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6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17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 重点应当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 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的审查监督。
第18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 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19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 工作 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对预算研究提出意见时 ,应当 通过召开 座谈会、通报会和初步审查会议 等形式,听取 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 的意见建议 。
第20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通过 成立人大财经代表小组 等形式 ,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可以聘请预算 审查 监督 专家 , 对 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 也 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 审查 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