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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8-11-29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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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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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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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 的 划定、保护和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 管理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和 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 和 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各类保护区域, 由 法律、法规规定 的部门 实施 具体 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并 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 教育 ,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对 在 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并 运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巡查、详查与核查工作,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加强监测数据 的 分析和综合应用。
第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 内 从事 不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清单的开发 活动 ,或者 破坏、侵占 生态保护红线 的,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 在 生态保护红线 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
( 三 )对 不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 动 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 四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的;
( 五 )对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破坏 、侵占 生态保护红线 的 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 六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9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10条
生态保护红线 管理应当 坚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 稳定功能、 部门协调的原则。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 、侵占 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 进行 投诉、举报 ;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 依法查处。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12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经评估确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 脆弱区域;
(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
第1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编制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的 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
第14条
经批准 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一)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
(二)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保护区域依法调整的;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结果,需要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的。
第15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划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 组织实施勘界定标,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域边界、生态系统类型 和 主要生态功能,并设立统一 、 规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 加强 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
第16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资源进行 统一确权登记 , 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 。
第三章 活动管控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 核心内容 ,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规划及时 进行 调整。
第18条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 建设 活动。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 会同 有 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清单 。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不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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