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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8-10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5
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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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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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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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净月潭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净月潭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3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净月潭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净月区管委会可以在净月潭风景区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净月潭风景区具体范围为:北起石碑岭—净月潭大坝,南至南大顶子—马家岭,西起甘大山—邰家屯水库—长清公路,东至石碑岭—前罗全背—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双阳区边界,面积为96.38平方公里。
第5条
净月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封闭管理区域和非开放区域。
第6条
净月潭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净月潭风景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净月潭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
第8条
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9条
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确因修改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0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600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内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净月潭风景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开矿、采砂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11条
规划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进行衔接,并对污染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水土流失等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第12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景物、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在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
第13条
禁止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休)养院、养老院、度假山庄、会所、住宅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应当依法补偿的,先予补偿。
第14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净月潭风景区资源,开发冰雪、休闲、运动等旅游和体育项目,建设和改造环潭路、木栈道、堤坝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15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为徒步健身者设置徒步路线及相应设施,并引导徒步健身者按照徒步路线行走,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16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第17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村、企)还林、还湿、还草和矿山复绿、林相改造工程,提高森林、绿地覆盖率。
第18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对净月潭风景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病虫害严重的,应当依法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紧急防治措施,控制灾情。
第19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完善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组建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和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建立毗邻林地的防火救灾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净月潭风景区及毗邻林地范围内常驻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净月潭风景区和毗邻林地森林防火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第20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珍贵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生长繁衍,恢复与保持生态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动物、植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不得进入净月潭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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