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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3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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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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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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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义务。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排忧解难。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氛围。 每年元旦、春节和建军节期间,各地应当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每年建军节前一周为本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周。
第7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并按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 军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工作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第10条
部队执行作战、处置突发事件、战备执勤、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支前物资供应站、军粮供应站(点)、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和军供站建设。未设军供站的市、县(区),当地支前物资供应站和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应当承担军供站的职能。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和新组建的部队搞好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同步建设。
第14条
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区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新组建的部队需要在城镇建设供部队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15条
驻军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供部队使用的住房的,执行军队和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门应当帮助部队培训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项目,优先转让科研成果。
第17条
依法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军人军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18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19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用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缴通行费;停放在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停车费。 第三章 抚恤优待
第20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军人退役返回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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