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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1-26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1
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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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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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持续改善,提升社会文明卫生素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4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员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7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资金、技术支持。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育才生态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由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11条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爱国卫生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三)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急工作; (四)负责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协调全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市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导本市控烟工作,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力度; (六)对有关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本行政区爱国卫生工作; (八)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12条
市、区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13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14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健康教育活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知识教育。 文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加强运动健身场地建设,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17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广场、公园、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18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考核制度。 单位卫生达标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19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以社区、村(居)为网格单元,采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管理,实行分级包点责任制和多位一体的网格化管理机制。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改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和管理体系,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高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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