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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1 ·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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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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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3条
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4条
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5条
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6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8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9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10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11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12条
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13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14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第15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乡风文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16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推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17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精神文明领域政府立法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全民普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第18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居民生活。
第19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建设。
第20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依法纠正违规搭建、露天烧烤、占路经营、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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