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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3 · 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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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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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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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证时间和精力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7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办公厅承担,受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履行职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10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履行职权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由办公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会期安排和列席人员范围,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办公厅应当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议程草案等,及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2条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14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1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副省长的撤职案;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16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17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许可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进行刑事审判的决定。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表决。
第20条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以上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前,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初次审议完成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并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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