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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14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4
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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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地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形成与生态文明新时代相适应的制度机制、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第3条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协同推进。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按照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主要任务、行动框架和发展指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
市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建立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县(区)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开展绿色发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倡导绿色出行,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医院、家庭等开展绿色发展实践,建设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和绿色家庭。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发展宣传和绿色价值观教育,普及绿色发展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绿色发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宣传和舆论监督。
每年8月为绿色发展宣传月。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在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密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大西宁”的决策部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构建全域统一衔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规划体系。
依法批准的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9条
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体现历史文化和时代风貌,并构建下列格局:
(一)“一核两极、三大功能区、八个重点特色镇”的城镇发展空间格局;
(二)“一芯双城,环状组团发展”的生态山水城市格局;
(三)“一芯两屏三廊道”的城市生态屏障格局。
第10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红线。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资源承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融合发展的绿色产业体系。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农村电商、农产品定制等新业态,推广绿色种植和生态养殖技术,发展优质特色循环型农业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牧业产业联合体,培育高原绿色有机品牌。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和低碳园区试点,加快传统工业园区改造,推动企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有色冶金、特色化工、藏毯绒纺和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引导企业强化关键产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扩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规模。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发展高原特色旅游业,提升旅游产业质量。发展绿色金融,动员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发展电子商务,完善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服务等体系,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培育高原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基地,实施多元文化品牌,建设绿色生活体验馆、文化创意孵化基地等文化设施,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民族民俗的绿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16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支撑和大数据应用,促进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城镇防洪排涝、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和绿道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高新型节能建材使用比例。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水平和规模化程度。加强废弃资源源头控制,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安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理念,科学编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乡风文明建设,推动城乡融合绿色发展。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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