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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18-11-29 · 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当前版本
2011-1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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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3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4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尊重、优待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5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工作制度,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对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家庭或者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9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0条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或者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11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确保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第12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生活上照料老年人的义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或者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委托他人或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照料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医疗和护理费用。
第13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护理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未定期探望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进行探望。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14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
第15条
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第16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老年人将其名下唯一住房转让给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第17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索取、隐匿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18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一条保险。
第19条
第20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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