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地方法规2018-12-26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26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3-25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3条
禁毒工作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4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将其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制定禁毒工作具体措施,定期对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7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 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及支持等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 改造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商务、旅游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民航、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所在地 人民政府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向其及时报告禁毒工作情况,禁止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 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1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 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等,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 无毒市县 ”“ 无毒乡镇 ”“ 无毒单位 ”“ 无毒社区 ”“ 无毒村庄 ” 创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对本单位工作人 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及时报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积极开展和参与 “ 无毒市县 ”“ 无毒乡镇 ”“ 无毒单位 ”“ 无毒社区 ”“ 无毒村庄 ” 创建。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禁毒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4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第15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内容,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 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不得歧视。
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制止,并配合政府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17条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第18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
第19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方 面的内容,开展禁毒宣传,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20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禁毒整治目标,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和整治要求。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