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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地方法规2018-11-29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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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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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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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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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 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 工作, 保障 宪法 法律 的 实施 和监督 , 维护国家 法制统一,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法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 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 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期内 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的 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 。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 厅 ( 室 )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备案
第5条
规范性文件 制定 机关应当 加强 规范性文 件 报送备案 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明确 负责 规范性文件报送 备案 工作的机构 和人员。
第6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材料的 内容包括: 备案报告 、 规范性文件文本 、 有关修改 或者 废止的决定 、 说明 、 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 主要 依据及 其他 参考资料等, 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 规范性文件 备案, 应当 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 按照 规定的格式、数量 报送, 电子文件应当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报送 。 每年一月底前, 制定 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 、 修改、废止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 备案 。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并对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 或者 审查建议 进行研究处理 。
第8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 不适当的 情形: ( 一 )同 宪法、 法律、 行政 法规 、本省地方性法规 ,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相抵触 的 ; ( 二 )超越法定权限, 限制或者 剥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 权利或者增加 其 义务 ,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以及 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 ; (三) 违法设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的 ; (四) 违 反 法定程序的; ( 五 )有 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 不适当情形的。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 厅 ( 室 ) 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 ,并及时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办理。 审查要求 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负责审查的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及时 告知提出 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 、 提出审查建议的 有关 机关、 组织和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依法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主动审 查。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 、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和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作出重 要 修改的; (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 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 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也可以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利益利害关系方等的意见 ;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 第四章 处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 、研究 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研究意见 。必要时,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职责的,由牵头办理的 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研究意见 。
第14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研究意见 后,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 、 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 或者未按照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应当 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专题报告。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应当督促制定机关履行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职责, 及时了解 规范性文件 报送备案 的有关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备案工作情况书面 通报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和制定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 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 汇总、 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情况 和数据 。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建立 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 机制,并 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 有关 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时,可以听取 提出 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 、 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为 备案 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的 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机构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审判和检察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18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 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 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
第19条
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和 能力建设, 建立 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 机制 , 促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20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布的 决定、命令 ,以及以其办公 厅 ( 室 )名义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 ; (三) 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 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 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 、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 ( 四 ) 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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